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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
发布时间:2024年12月31日    文章来源: 市卫生健康委

根据《德州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》(德办发电〔2021〕53号)公开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要求,现将我委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公开如下:

1.统一监督管理医疗废物收集、运送、贮存、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,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、收集、运送、暂存、交接。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、处理和消毒。

2.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和人员管理,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,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工作。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。

3.开展环境因素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,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。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人员救助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。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。

4.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,指导饮用水水质调查、卫生学评价。指导各县市区定期发布饮用水水龙头水质信息。

5.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。负责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,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。

6.加强本职能领域涉及生态环境舆情的引导、宣传和管控相关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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